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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政府性債務分三類 不能混淆統計

2013年12月30日17:01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2月30日電(孫博洋)30日,審計署發布2013年第32號公告,公布了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審計署新聞發言人陳塵肇在公告進行解讀時解釋了政府性債務的分類。

陳塵肇表示,根據政府對債務的償還責任和法律責任不同,結合國際慣例,審計中將“政府性債務”劃分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3種類型。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指需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是法律意義上的負債主體,屬於“政府債務”﹔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由政府提供擔保,當某個被擔保人無力償還時,政府需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是指債務人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政府不負有法律償還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償債困難時,政府可能需給予一定救助的債務。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均由債務人以自身收入償還,正常情況下無需政府承擔償債責任,屬“政府或有債務”。由於或有債務屬於潛在的義務,是否需要承擔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或有負債也不計入負債總額,僅在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陳塵肇表示,在理解“政府性債務”的范圍時,要注意區分“政府或有債務”與“政府債務”的不同性質,不能將“政府或有債務”和“政府債務”簡單相加﹔同時,政府對兩類或有債務的法律責任也有所不同,同樣不能將兩類或有債務簡單相加。在分析負債率、債務率等政府債務風險指標時,不能將兩類或有債務余額直接與GDP和綜合財力進行比較,否則就會混淆政府對或有債務所負法律責任的不同,得出不恰當的結論。

陳塵肇還表示 政府或有債務是否需要政府承擔償還責任、需要承擔多少責任,取決於債務人自身的償還能力,如果債務人自身收入狀況良好,政府則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審計結果顯示,2007年以來,全國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當年償還的債務本金中,各年度由財政資金實際償還的比率分別在9.95%-19.13%和4.83%-14.64%之間。2012年底全國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分別為27707億元和59326.32億元,按照上述財政資金償還的最高比例19.13%、14.64%計算,兩類政府或有債務中,政府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最高分別為5300.35億元和8685.37億元。

(責編:孫博洋、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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