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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治網購亂象促電商發展【2】

齊志明
2018年09月04日08:2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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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治網購亂象促電商發展

  消費者權益若被侵犯,電商平台該承擔何種責任?在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過程中,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相應責任,都曾成為討論熱點,並引發社會關注。這幾種責任有何區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在責任認定和賠償時有不同。連帶責任對平台的要求更高,可以作為消費者賠償的第一順位﹔補充責任先找經營者,不足的或沒有能力的,再找平台。連帶責任是延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食品更關乎消費者人身健康,要求平台承擔較高的賠償義務。補充責任是延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對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思路,規范的是更廣泛的線下場所。

  在審議過程中,草案三審稿曾有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后來曾被調整為“補充責任”。有業內人士指出,因為電子商務的定義比較寬廣,既包括傳統的電商平台,也包括了大量的O2O平台、新零售企業等等,如果統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連帶責任思路,對O2O等平台賠償要求的確過高。相對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無疑是更優方案。

  然而,“補充責任”的表述出現后,曾在社會上引起不小的爭議,不少專家學者指出,從“連帶”到“補充”這兩個字的修改,深刻改變平台的利益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台的責任。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理事會主席王填認為,線下實體商家如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要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對於電商平台,也應一視同仁。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表示,減輕了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就等於加重了消費者自我保護的責任。

  幾經修改后,電子商務法對這一條款最終敲定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認為,相應的責任可包括多種責任,如補充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等。現在法律做此表述,等於說平台承擔何種責任要具體視情而定。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表示,最終的平台擔責表述有利於擱置爭議,體現了立法針對性、靈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統一。在將來消費糾紛處理當中,如果特別法有所規定就從其規定﹔若沒有,則司法部門要根據平台的過錯、責任性質和比例等具體情況來開展對應的認定與追責。

(責編:仝宗莉、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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