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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治網購亂象促電商發展【3】

齊志明
2018年09月04日08:2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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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治網購亂象促電商發展

  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范疇,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

  近年來,微商發展很快,但也是消費者權益受損的重災區。中國消費者協會去年發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網絡消費投訴多發,微商交易維權困難”佔第一位。

  微商交易中維權難的原因在於:“微商”屬於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無信用擔保、無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進入門檻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統,出現糾紛,賣家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找不到商家。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據業內人士介紹,其中,前兩類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電商經營者的表現形式。第三類是二審后新增的一類經營者。

  “微商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法律上被明確,相應地就要承擔起對應的義務與責任,這將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說,雖然“微商”並非法律專業術語,但在實踐中確實大量存在,是移動互聯網時代電子商務的新型表現形式之一,其經營者理應屬於電商經營者范疇,微商與買家直接溝通時使用的微信則屬於其他網絡服務。

  日常消費生活中,不少消費者曾抱怨,在“雙11”等電商集中促銷活動期間,不少大的電商平台基於商業競爭目的,採取不當手段,對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選一”要求。對此,不少商家也苦不堪言,左右為難。這種行為嚴重影響商家的自主經營權,同時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社會也多有詬病。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認為,禁止電商平台實施“二選一”行為,特別是針對具有控制優勢及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型平台二選一行為的制約,無疑具有積極意義。同時,這對消費者擴大消費自主權、享受更多價格優惠,是有益之舉。

(責編:仝宗莉、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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