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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就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征求意見

2022年11月02日16:1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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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日電 (記者申佳平)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消息,為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印發《關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對試點准入條件、試點車輛上路通行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

智能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准《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以下簡稱“自動駕駛功能”)。

《征求意見稿》要求,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基於試點實証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制修訂,推進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准入管理體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試點准入有哪些條件?

據了解,試點城市應當具備支持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的地方性法規或管理政策、組織協調機制等政策保障條件﹔具備與申報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條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相適應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礎設施、通信基礎設施、高精度地圖等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試點道路的交通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要求﹔具備良好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基礎、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台、汽車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隱患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條件。

試點產品應當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等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等產品過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要求。通過產品過程保障和測試,確保試點產品符合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相關通行規定,保障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過程中的安全性。

車輛上路通行有哪些注意事項?

按照《征求意見稿》,試點使用主體應當按規定為試點車輛購買保險、申請辦理注冊登記﹔要求符合資格條件的車內安全員處於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加強日常安全管理,確保試點車輛自動駕駛功能隻能在限定范圍內激活。試點車輛上路通行期間,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加強車輛運行安全保障,如實記錄車輛運行數據信息,並按照有關部門要求提供車輛運行相關信息。在車輛注冊登記前,申請試點使用主體變更的,應當按照試點使用主體相關要求補充提交相關材料。

試點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屬於試點車輛一方責任,車輛處於自動駕駛系統未激活狀態下的,由車內安全員承擔﹔車輛處於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的,由試點使用主體承擔,但有証據証明車內安全員存在過錯導致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發生的除外。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相關主體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承擔責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對試點車輛上路通行期間收集的數據加強管理,數據存儲、傳輸、處理應當符合汽車數據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試點車輛產生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違法違規責任,由車內安全員、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等相關主體依法承擔。

(責編:申佳平、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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