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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提出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专家表示,这一条例创新了政府监管模式,更加重视事后监管,将更能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会议还提出,要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可以有效监督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破解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监管难题,构建规范企业质量诚信行为的长效机制。使政府职能更多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同时,对企业的失信违法行为纳入公示体系,尤其对于连续违法的企业,其信用体系就会有“污点”,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有助于抑制质量不诚信行为,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也可以对企业的分级分类监管提供决策依据。政府部门可将更多的有限的监管资源倾向于质量信用较低的行业和区域,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建立质量诚信体系,一方面可以事先预防企业失信,倒逼企业诚实守信、慎独自律;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出现不诚信行为,其他企业就可以选择不与其开展交易,必须进行交易的,也可以索要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提高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因此,开展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是提高企业质量信用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形成质量守信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形成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互信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可以真正实现“让诚信企业脱颖而出、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可以提供一个良好的诚信的购物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大降低了他们所面临的在质量方面的购物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工程,势在必行。核心在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抓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牛鼻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他表示,此前一些部门抱着审批权不放,现在实行“宽进严管”,政府职能更多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同时,对企业的失信违法行为纳入公示体系,尤其对于连续违法的企业,其信用体系就会有“污点”,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有助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