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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发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明确主管部门七大职责

2014年07月29日13:19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7月29日电 (贾兴鹏)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发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据悉,《办法》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环境监测的管理主体,主要承担7个方面责任,《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为保护地质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组建以来逐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了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监测成果。但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

因此,亟需在总结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和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表示,《办法》的出台是继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以来地质环境管理领域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办法》将主要发挥4个方面作用:一是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三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四是提高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支撑和保障能力,辅助政府科学决策和职能履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据了解,《办法》共33条,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要求、组织实施、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的目的和依据;地质环境监测的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地质环境监测的原则、主体和主管部门;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主体层级划分、内容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上下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关系;对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有关能力要求和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准;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时的有关规定;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以及预警预报的有关程序;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逐级报送制度以及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服务制度等。

针对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监测以及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办法》提出,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其中,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

此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最后,姚义川还表示,《办法》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环境监测的管理主体,主要承担以下7个方面的责任,即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保障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经费投入;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和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组织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责编:贾兴鹏、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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