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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将出台 多个城市被安排先行试点

2014年12月05日00:44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不动产登记条例将出台 多个城市被安排先行试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即将出台

  新京报讯 (记者贾世煜)在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成立后,广东、山西等地也纷纷出台文件加快推进登记整合工作。昨日,新华社透露《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很快将出台。中新网从参与制定该条例的专家处获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最快在本周或下周公布,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曾参与制定《暂行条例》。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地方登记机构如何统一的问题还需要时间。“3月1日实施暂行条例的话,时间太短,应该留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好。”

  “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员制度”

  今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我目前看到的材料来说,《暂行条例》和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区别主要在于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员制度。”程啸说,此前的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中在不动产登记员制度方面有相关规定。房屋登记办法中有房屋登记官,土地登记办法中有土地的持证上岗。“实际上这个事情已经做了一段时间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后就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原来是在部门规章层面,意义不一样。”

  程啸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征求意见稿的区别还体现在登记类型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等做了一个列举,为以后具体的规定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不允许随便查询”

  程啸还提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还对查询作出规定。他说,民事主体去登记机构查询的话要说明目的,以免有不正当的目的。“按照物权法规定,必须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不允许随便查询。”

  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中指出,按照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说要统一登记机构,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程啸表示,登记机构将来是作为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应该是由各地方政府去决定。“各地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如珠海早就是统一的,但多数地方是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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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卓、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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