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國春
北京的周先生因為覺得卡不好用,注銷掉了此前辦理的中國銀行信用卡。不過,與之相關的麻煩卻沒有消除。3年過去了,這張注銷掉的信用卡產生了90多元的欠款利息。周先生也因為這個信用卡污點,買車時多支付了7000多元的利息(據央視3月24日《每周質量報告》)。
無獨有偶,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也報道稱,北京的張女士一張注銷了的招商銀行信用卡竟然還能收到匯款,但是想取出匯款卻要繳納數額不菲的手續費。
明明持卡人已經注銷了信用卡,為什麼這些信用卡還 “死而復生”呢?銀行方面對此的解釋是,卡片雖已注銷,但對應的賬戶信息卻仍然保留,賬戶的功能可以隨時使用,用戶也可以隨時申請恢復。銀行稱,根據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銀行賬戶信息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正是憑著這一點,銀行對周先生已經注銷的信用卡,仍然收取高額的罰息。據報道,周先生經過信用卡客服中心、銀行櫃台二次核實,按銀行要求的還款額還清欠款並注銷了信用卡。可是,銀行卻在次月稱,周先生還款時已過還款日,上月的欠款還需支付全額罰息4.28元。就這樣,4.28元利息通過利滾利,在尚未注銷的信用賬戶裡衍變為97.99元,3年裡漲了23倍。
顯然,銀行銷卡不銷戶,除了有挽留用戶的考慮,更多地是為了謀取高額罰息。
而這顯然並非消費者的本意。消費者辦理銷卡手續,是想一並解除與該銀行此前訂立的合同關系。通俗地講,就是牽手之后要分手。即使兩者今后再次聯姻,那也是要重新訂立契約。
所以,筆者以為,銀行同意消費者還清欠款並核銷卡片,那麼兩者此前訂立的合同就已解除。結清債權債務關系后產生的所謂的債務,也就和消費者無關。即便4.28元欠款是因為銀行此前計算錯誤所致,那麼銀行也隻能就此進行追償,而不能依照信用卡《領用合約》計算復利,更不能因此給持卡人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因為兩者的信用卡合約已經解除,上述霸王條款自然也就失去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信用卡銷卡不銷戶,還可能為持卡人帶來信息安全隱患。此前,歌手孫楠銷卡后被盜刷120萬元事件,就是銀行“內鬼”竊用孫楠未核銷的信用賬戶信息,讓其信用卡“借尸還魂”的。
正因為如此,筆者建議有關監管部門對此做出明確規定,也期待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呼吁各大銀行從方便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不再為信用卡銷卡設置重重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