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说,李是想恶意占有这笔钱。因为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李拿到钱几分钟后,就在一台ATM机上把自己银行卡里的钱全部取走。第二天一大早,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李家里,要求他退还这笔钱,遭到拒绝。“他说他一点错也没有,都是我们操作失误,应该要我们自行承担责任,他说,你们不是有规定吗,离柜概不负责。”
第二次到他家里去,已经人去楼空。邻居说,他全家外出打工了,至于到哪里去打工、他电话号码是多少,谁也不清楚。
今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李下落不明,法院直接把传票寄到了村委会。
李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材料。
法院认为,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银行的1万元钱,并恶意占有,造成了银行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银行。
但由于是因银行的错误支付才导致的这一结果,李应当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而不应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李返还银行1万元钱,并支付自事发之日起至钱款履行之日按年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都由李承担。
因为银行操作失误,多给顾客钱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果顾客坚持不肯还,银行把顾客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大多是顾客败诉。
10月24日,萧山的邵女士致电快报85100000,说自己去银行取钱取出了麻烦。她说几天前,自己和批发商许先生一起到萧山一家银行取钱,取到后数也没数就给了许。之后许也没数又连同袋子给了上游供货商。银行当天对账,发现少了1万元,查看监控认为是多给了邵女士。银行给邵女士打电话,说她涉嫌不当得利,要她尽快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