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 曹华)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在《资本办法》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
《指导意见》分别设置了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触发条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数量化的触发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助于降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了监管判断的原则性方式,符合巴塞尔Ⅲ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兼顾了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规定,在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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