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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个人征信不良信息超过5年应当删除

2013年01月30日15:28    来源:人民网-银行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月30日电(记者 曹华)《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在谈到为何《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时,该负责人表示,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据介绍,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该负责人说,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责任编辑:曹华、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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