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进行点评。
消费者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时,银行应不应该收取手续费,应该怎么收,有没有相关文字上的规定?
郭田勇:在文字上好像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但银行和消费者在刷卡过程中是一种买卖关系,银行提供服务,银行肯定不会无偿提供服务,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案例最大的问题就在于,银行在提供这个服务之前可能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费,银行的操作和管理可能是有问题的。银行的一些信用卡,授信额度非常高,也面临一些尴尬的情况,如果消费者透支额非常大,透支以后在免息期内把钱还上,银行是获不到利息收入的,而银行要帮助消费者要垫付的金额比较大,可能有些银行就会想招,虽然收不到利息收入,能不能收点手续费。银行这么做,从出发点上无可厚非,关键要在办卡时让消费者知道,这样我想就不会存在问题了。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有没有统一的说法或范畴?
郭田勇:现在监管机构,包括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正在制定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在还没有正式出台和实施,如果按照以前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银行对于一些一般性金融服务,是可以来自主定价的。按照新的办法,如果实施以后,银行在手续费和在手续费的定价上都应当按照规定,要向监管机构进行报批,在收费推出之前要有大概两三个月的公示期。
这张通宝信用卡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用卡?
郭田勇:是不是信用卡,最重要的标志不是收不收手续费,而是刷卡是不是能透支。如果有授信额度,在没有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刷,从理论来讲这个卡就应当是信用卡,只是与以前的信用卡不一样。
郑传锴:首先,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公布并且实施),其中第七条很明确地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记录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按照行政规章的规定,消费者拿到的这张卡应当属于法律上或者广义上的信用卡,但是我认为,消费者所申领的信用卡不单单是通常意义上普通消费者用于消费所使用的信用卡,而是具有一定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小额融资的信用卡,我认为消费者和提供服务的银行之间在对信用卡的理解上存在的偏差,并且银行在进行办卡申领业务过程中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民生银行的这种信用卡在消费当天开始计算手续费,每天是万分之4.2,这种做法和手续费的标准是否合法?
郑传锴:应当说是合法的。它基本上是按照之前提到的行政规章的内容,23条中明确规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将计费的年资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银监会进行审批,只要取得了相应的许可就是合法的。换句话说,银行按照格式条款提供给消费者,让消费者用于办理的些信用卡通常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