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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保监罚[201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01月28日17:21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保监罚[2012]25号

  当事人:厉刚宏,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园丁新村1幢303室。

  浙江惠东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未报批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浙江惠东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三项重大决议:一是公司分立,“本公司由67%的股东存续;33%的股东设立新的保险经纪公司”;二是资产分割,“翁卫东33%的股权和台州分公司的资产作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的界限”;三是高管变动,“翁卫东不再履行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该公司作出分立决定之后,未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间,厉刚宏为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为该行为的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厉刚宏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月23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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