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3〕27号
受处罚人:李东 性别:男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副总经理
工作单位地址/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 206号财富大厦A座10、11层
经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实列支费用,金额较大。
二、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不实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法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违法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关于班子分工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文件,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你担任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副总经理并分管个人中心和渠道业务部,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个人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