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3〕48号
受处罚人:郑晞
工作单位及职务: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存在下列行为:
2012年8月11日,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电话销售人员在向投保人霍泽强销售友邦全心无忧保险产品(保单号L608850322)过程中,出现“存起来”、“存一笔钱”等话术,将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进行片面比较,以及未告知客户退保会产生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销售电话录音等证据在案证明。
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上述电话销售过程存在销售误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分公司及时做出退保处理,且案件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提供的任命文件,上述违规行为发生期间,你任友邦保险广东分公司分管营销业务的副总经理,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个人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