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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保监罚2013[12]号)

2013年04月11日10:15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住所: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20号海联大厦

  机构负责人:涂代文

  当事人:季新军

  身份证号: 32062419701226XXXX

  职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德民花苑

  经查,2012年1-6月期间,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你公司光大营业区和星源营业区部分业务员携带自行印制的宣传材料,宣传材料均无中、低档利益演示。二是面访不合规。你公司面访问卷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代客户签名行为,且面访内容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现场检查确认书、保险产品宣传材料、面访问卷、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面访不合规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共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季新军,作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分管营销的副总经理,对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及个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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