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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2013年06月03日16:35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保监发改〔2013〕483号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泰康资董发〔2013〕第010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3年3月28日股东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章程原文本于2005年12月19日由公司股东会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以后历经修订。章程修改记录见本章程附件。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于2013年3月28日决议通过,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公司章程所有以前的文本。

  二、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公司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以上的财务或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士。

  三、第一百条修改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至少应占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包含二分之一)。

  四、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共四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二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二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公司管理层由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投资官、首席营销官、首席分析师、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督察长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由首席执行官领导工作。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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