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73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
主要负责人:王贤锋
经查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对通过重庆曙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83笔商业车险使用电销专用条款承保,涉及保费267856.76元。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使用电销专用条款的保单复印件、业务清单,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及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反馈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属于中国保监会审批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销售,不得委托、雇用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不得支付手续费等中介费用。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对中介渠道销售的商业车险业务使用电销专用条款,不符合电销专用条款的使用范围。
我局依法向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且积极整改,差异保费较少,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对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的处罚意见已经从轻,充分考虑了公司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且积极整改,差异保费较少等违法情节,但公司依法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沙坪坝支公司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7月4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