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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75号(人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

2013年07月18日13:59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75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

  主要负责人:毛松林

  经查实,2013年3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对通过重庆曙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56笔商业车险使用电销专用条款承保,涉及保费164771.32元,与使用非电销专用条款的保费相差29077.32元。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使用电销专用条款的业务清单,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及人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反馈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属于中国保监会审批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销售,不得委托、雇用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不得支付手续费等中介费用。人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对中介渠道销售的商业车险业务使用电销专用条款,不符合电销专用条款的使用范围。

  鉴于人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违法使用电销专用条款与使用非电销专用条款的保费差异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九龙坡支公司罚款8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7月4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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