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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78号(太保产险九龙坡支公司,傅晶莹)

2013年07月18日14:39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78号

  当事人:傅晶莹

  身份证号码:51020219820624XXXX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储奇门顺城街XX号

  经查实,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九龙坡支公司”)对通过重庆曙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53笔商业车险使用电销专用条款承保,涉及保费178631.83元。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太保产险九龙坡支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使用电销专用条款的业务清单,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及太保产险九龙坡支公司反馈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属于中国保监会审批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销售,不得委托、雇用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不得支付手续费等中介费用。太保产险九龙坡支公司对中介渠道销售的商业车险业务使用电销专用条款,不符合电销专用条款的使用范围。傅晶莹作为太保产险九龙坡支公司的业务员,直接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傅晶莹警告并罚款1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7月4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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