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91号
当事人:重庆景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渝北区人和镇万年路2-2号2楼
主要负责人:李昌忠
我局于2013年2月的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景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通保险代理公司”)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未留存从成立起至2011年4月,以及2011年6月至7月的业务档案。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景通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关于业务台账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第7号)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景通保险代理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7月4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