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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管险企偿付能力 合众人寿一年收两次监管函

2013年11月13日08:37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1月13日电 (张文婷)近日,保监会对4家寿险公司发出监管函,基于其偿付能力不足暂停其增设分支机构。其中,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人寿”)已是第二次收到保监会的监管函,这在保险业内并不多见。

根据保监会信息,这4家寿险公司分别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人寿”)、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4家公司截至今年三季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08.79%、123.76%、114.45%、125.51%,均属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范围,没有达到高于150%的充足Ⅱ类标准。保监会表示,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程度,这4家寿险公司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4家险企中,合众人寿是今年第二次收到保监会的监管函,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从已披露的数据来看,合众人寿的三季度偿付能力低于去年年末。据保监会官方11月8日信息显示,2013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合众人寿的实际资本18 .35亿元,最低资本14 .8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123.76%,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

今年3月,合众人寿因在2012年4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只有132.02%,被保监会暂停了其分支机构的增设。7月份则因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返回到154%,解除了监管措施。然而,该公司补充资本金后不足4个月,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再次掉入150%以下。

据了解,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按照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为不足类公司;100%到150%之间的为充足I类,属于关注类公司;高于150%为充足II类,为正常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的I类公司需要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其中对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和充足II类公司若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保监会也可以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偿付能力不足主要受业务拓展过快或持续亏损、出现大的赔案、退保率激增、新单增速少等因素影响,意味着公司在信誉度以及偿还能力上出现危机,是保险公司整体层面信息的披露。对于偿付能力出现的问题,险企通常的做法是股东增资、发行次级债。

(责编:张文婷、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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