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保监罚〔2014〕1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
住 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
负责人:栗端云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你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和摆放在营业大厅的宣传展架对国寿万能金账户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使用含有误导内容的宣传材料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产品条款、宣传材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传真:0371-63380637)。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1月14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