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新“国十条”中被重点提及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破题。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作为推动巨灾保险立法的突破口,《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初稿)》(以下简称为《条例(初稿)》)已完成起草工作,目前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条例(初稿)》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空白,对我国保险业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保险将逐步被纳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在巨灾保险制度的选择上,究竟是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关系到这一制度的推进成效。知情人士透露称,从《条例(初稿)》内容来看,合作模式将选择国际上通行的 “政府与市场合作型”,政府及相关部门将给予政策支持,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巨灾保险。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合作模式兼顾了民众的投保意识和保险公司的参与动力。
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
以地震作为巨灾保险立法的突破口,这与市场诉求与呼声息息相关。自汶川大地震以来,民众对地震风险保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然而,和国际市场一样,国内大部分企业及家庭财产险产品,都把地震风险作为除外责任。在此背景下,关于研发地震巨灾保险的呼声日趋强烈。
知情人士透露称,根据《条例(初稿)》,地震巨灾保险的法律含义指,保险公司对于地震巨灾保险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的保险标的为居住房屋,不包括室内财产及房屋装修,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室内财产、其他有关财产或人身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初稿)》中明确了地震巨灾保险的财政支持方针,有“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巨灾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巨灾保险”这一表述。
建立地震巨灾基金公司
由于巨灾保险的风险特殊性,对保险行业整体的资质与能力都将提出较大挑战。因此,在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中,特别提出了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建立地震巨灾基金公司。
按照业内资深专家的说法,巨灾保险基金不仅可以实现巨灾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散,而且可以以公司形式运营整个巨灾保险制度,对下指导经营、归集保费、安排分保,对上沟通协调、承接政策、争取政策。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条例(初稿)》所描述的,地震巨灾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地震巨灾保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财政拨付、社会捐赠、资金运用收益及其他资金。地震巨灾基金将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地震巨灾基金公司的运作模式也首度浮出水面。地震巨灾基金公司依法负责地震巨灾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在专门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