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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金融机构债券账户间禁止债券交易

2013年05月15日08:40        手机看新闻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重申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

  公告称,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及其他资产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规定,保险产品的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各账户之间或同一保险机构名下的各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各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之间,以及信托公司自营债券账户与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相互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各债券账户之间不得相互进行债券交易;境外机构不得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企业进行债券交易。

  据熟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业内人士介绍,这则公告的大部分内容是对已有规定的重申和强调,并无新增的管理规定。而且,根据现行的清算规则,同一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债券账户之间无法实现清算交割。

  银行间市场的债券账户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商业银行,乙类一般为信用社、基金、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丙类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在前期出现的债市违法违规案件中,问题都是出在丙类账户上,违规交易发生在违规设立的丙类账户与其他类型账户之间,未见同一金融机构的债券账户之间发生过交易行为。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是以理财管理人名义在债市开立丙类账户,一些银行可以在自营账户与理财账户或者不同理财账户之间进行交易。针对这一情况,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上周电话通知,明确银行理财的丙类账户不得与自营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结算,已经发生交易的必须在规定时点前进行反向交易。这一规定对市场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相当于切断了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操作的路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丙类账户管理。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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