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31日电 (章斐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4年10月通过的《存款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条例》规定,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责编:章斐然、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