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户口簿工本费等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表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财政部指出,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财政部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两部门表示,此次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进一步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支持企业发展。
◎ 新闻解读
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签注及工本费未取消
早报讯 针对“明年起取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费”的说法,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官方微博@广州出入境昨晚澄清说:“《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外事部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没有列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也就是说,此次取消签注费及工本费的,是因公赴港澳人员的《通行证》。因私赴港澳人员的《通行证》签注费和工本费均未取消。
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共15项)
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6.采矿登记费
7.企业注册登记费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第4-8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共1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