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解答纳税咨询热点时表示
有专家称网友存在误读;但三个专家三种意见各不同
新快报讯 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时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此消息引发网友“救命钱都要纳税?”的吐槽。有专家表示,部分网友可能存在误读,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专家意见1
属商业保险应该纳税
“大病医疗保险金其实是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对于大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这是法律早就规定了的。”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再度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关于大病医疗保险,纳税服务司表示,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此消息一出,立即成为网络热点,引发大量网友吐槽。网友“长安浩东”表示“救命钱也须纳税?”网友“FRY知风”则说:“各位保重不要生病!”也有网友呼吁,既然现行的制度中未涉及,说明原制定制度时存在瑕疵,就应该规范一下,而且尽量人性化。
“大病医疗保险金不是救命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表示,“网友存在一种误读,大病医疗保险金其实是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对于大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这是法律早就规定了的。”
汪蔚青表示,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都不能税前扣除。
专家意见2
有两种理解一种要纳税一种应免税
“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表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
朱俊生表示,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
朱俊生说,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朱俊生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一些人可能理解为大病报销的钱需要交税,所以骂上了。
专家意见3
属基本医疗范畴应该免税
“目前社保中并没有‘大病医疗保险金’这一专有概念,涉及到企业职工部分,应该叫‘大额互助基金’,是归纳在基本医疗范畴之类,同样应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
究竟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昨日记者先是拨打了国税总局12366电话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概念应咨询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不负责解释。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社会保险中心专家梁超。梁超告诉记者,目前社保中并没有“大病医疗保险金”这一专有概念,涉及到企业职工部分,应该叫“大额互助基金”,是归纳在基本医疗范畴之类。
“根据规定,大额互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两部分缴纳,企业按照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个人则是每月缴纳3元。”梁超告诉记者,在他看来,大病互助金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范畴之类,同样应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不应该割裂开来。“具体到企业,此前从来没有哪个企业单独计提过大额互助金。”
(综合中新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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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税。”纳税服务司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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