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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案例提醒入职者 五类行为侵害职工年假权【2】

2013年04月28日07:59    来源:北京日报    手机看新闻

歪招2 待岗时间不算进工作年限 案例:

邢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每年都有待岗时间,公司会断断续续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然后以待岗的时间来规避法定的年休假条件。在被邢某诉上法院后,该科技公司仍认为邢某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最终,法院根据邢某提交的证明,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连续存在一年以上,满足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要区分待岗与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两者之间不能混同,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歪招3 用虚假考勤伪造休假记录 案例:

宋某所在的公司,在记载劳动者休假考勤记录中,伪造劳动者签名,造成劳动者已经享受过年休假的假象。在诉讼中,宋某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证实并不是自己的字迹。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不予采信,支持了宋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增强辨别伪造证据的应诉能力,如果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充分行使质证权利,必要时可申请对签字进行鉴定。

歪招4 签订“无年假”条约 案例:

张某是一名司机,用人单位提出以车辆限行时间,抵扣司机的年假待遇,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年假”条约。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张某的工作除了驾驶机动车外,还有车辆维修、协助经理工作等,该公司主张的限行时间抵消年假不能成立。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提出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保持警觉性,一旦用人单位要求签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剥夺法定权利的相关内容时,劳动者可以明确拒绝或积极行使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薛白、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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