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收费站免费放行不仅有利于过往司机,也有利于改善交通环境、提升交通部门服务品质,是交通部门与收费企业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交通部门与公路企业如此锱铢必较,公路的公益性从何谈起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组织起草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据5月8日中国新闻网报道)。
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放行形成了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如是人性化举措,改善了节假日收费公路的拥堵状况,提高了车辆通行效率,提升了公共服务形象与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体现了人性化关怀,值得肯定。但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适当用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如此“堤内损失堤外补”让人很是遗憾,因为节假日收费站免费放行不仅有利于过往司机,也有利于改善交通环境、提升交通部门服务品质。从契约论的观点来看,交通部门为了规避节假日期间收费站免费放行造成的损失,延长法定收费年限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也违背了公路产品的公益本质。事实上,高速公路企业并非单纯的经营性企业,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虽然不少地方把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变成了经营性项目,吸纳了不少社会投资,但是公路作为公共资源的性质没有改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的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与交通部门、收费企业之间就是消费合同关系,交通部门、收费企业理应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对司机来讲,他们交了钱,却享受不到良好的交通服务。排长队既耽误时间,又影响心情,还会造成经济损失,他们无疑心中憋气。但憋气归憋气,交通服务依然故我,公路长龙还是长龙,这显然不是司机希望看到的。
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放行对司机来说是一种补偿与安慰,让司乘人员走得了,走得好,也是交通部门与收费企业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道路畅通,也会为收费公路赢来无形利益。交通部门怎能“堤内损失堤外补”,玩朝三暮四的把戏,随意延长公路收费年限,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何况,对节假日不上路的车辆、七座以上等节假日非免费车辆来说,延长收费年限,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就是十足的霸王条款。
《钱江晚报》曾有报道说,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花了60多万,派人到贵州购买茅台酒用以招待客人。而该公司回应称,买进茅台用于长期收藏。公路企业既然有闲钱买茅台收藏,又有什么理由因为节假日对部分车型免费放行就延长收费年限呢?如果交通部门与公路企业如此锱铢必较,公路的公益性从何谈起?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