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合理确定非竞争市场中资源要素价格。转变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要尽量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消除要素价格“多轨制”的现象。有些资源天然地需要区域垄断经营,或者改革滞后没有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此时政府物价主管部门需要指导资源价格合理的构成。一些自然资源如水、煤炭等,其价格不仅要包括资源本身的使用费,而且要包括对当地动植物资源、环境的补偿费用,即要将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形成完全成本价格。合理的劳动价格除了维持生计之外,还必须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为此,我们需要完善并监督工资关系条例的执行。
第六,继续深化税收体制改革。针对当前初次分配中税收的负面作用,应该继续深化我国的税收体制改革,重视税收在初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降低具有累退性特征的间接税比重,扩大直接税比重,同时将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更多将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改变当前流转税的税负大部分转嫁到消费者,尤其是一般中低收入阶层承担了较重的税负,而大部分利益留在企业,从而造成了初次分配状况恶化的状况。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力度,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力度,增加消费税商品和奢侈性消费行为。同时,降低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税率水平,从而改善低收入阶层的福利。对第三产业税收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中小企业明确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第七,改革国有企业分配方式。国有企业除了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缴纳税收之外,还应该向国家缴纳一定的利润,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政府有权凭借资本所有权分红,再将上缴的利润用于改善民生。压缩国有企业的净剩余,减少国有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有利于减轻国企的高额分配状况。尤其需要对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工资收入实行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其因垄断形成的高收入必须将绝大部分依法上缴。
第八,进一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改革要分类进行,横向分为企业单位工资改革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纵向从最低工资标准、国企高管薪酬管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三个方面着手。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把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在实施中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发达程度把最低工资标准分成不同的几个档,在此基础上根据GDP增长率、CPI增长率进行上下浮动调整。同时,还应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改革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确定一个平均的基本年薪水平,然后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所处行业现状对管理者进行相应调整。将国有企业高管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真正实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同时确定收入上限。严格控制国企高管正常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规范国企高管补充保险和报销制度。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形成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的绩效工资制度,加强工资分配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九,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与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要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一个自然的选择就是将国有资本收益与公共资源出让收益中一部分作为再投资外,剩下都作为社会分红无条件分给居民。实际上,世界各国公有资产收益进行分红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我国当前亟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收益分红机制。政府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全体国民作为国有资产的股东,享受国有资产的收益分红,分红方式可以采取将所有国有资产获得的利润扣除再生产部分,建立公民权益基金,把基金股份均分到公民个人手里,以全国居民唯一身份证号作为分红账号;也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社保基金。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降低分红比例或免收分红,继续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对于需要逐步退出的领域,则可以提高分红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