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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金外流被指已堵不住 地下钱庄仍是主流【2】

谈佳隆

2013年05月14日08:26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手机看新闻

  贸易利润留在海外

  在贸易项下的资金外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国内贸易公司可以和海外贸易伙伴合作,通过报高进口价格、报低出口价格,顺理成章地把大量利润留在海外。

  这在实际操作中牵涉到虚假贸易进出口合同的拟定和报价技巧。如果是较容易识别的常见普通商品,“明显”报高进口价格比较容易被海关发现,这会增加风险。而较难甄别的高新技术产品就比较容易虚增价格。

  “在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方法比较普遍,国内贸易公司在香港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在出口时通过平价卖出,而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销售到欧美,利润就自然留在了香港。”沈彦炜认为这是一种规避风险很好的办法,实际上也很难稽查。

  在监管部门看来,这部分利润是无法回到境内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办理国际Visa或Master借记卡的方式实现在境内外资金的双边使用。

  这种现象似乎已经在公开的贸易数据中有所反映。据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内地对香港的出口总值为1056亿美元,同比增长74.2%。很多业内人士认为,一季度出口不仅大增,且远远高于进口,“这是反常的”。

  对此,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司长郑跃声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香港作为自由港,一直以来都是内地进出口货物的主要周转地;其二,香港是跨国公司设立全球物流配送和分拨中心的主要所在地;其三,一些跨国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把一些在香港的仓库也转移到了深圳地区,这也会增加货物在香港和内地间调拨的频次,进而推高内地对香港的出口增速。

  不过,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虽然海关负责人有所解释,但中国对香港出口数据的确存在一些没有解释清楚的现象,并不排除有资金以通过香港贸易转口的方式把资金和利润向境外转移的可能。”

  投资让资金“顺便”外流

  除了贸易项之外,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出也在兴起,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海外并购渠道。

  2011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外投资项目新的核准权限:对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3亿美元;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1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

  一位曾经参与海外并购的某民营企业家王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境外投资项目审批起征点提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无论是商务部还是发改委,审批更为严格了;另一方面则是可转移的资金数额也增大了。”

  目前,境外投资正常的审批程序是“外管局—发改委(中央或省级)、商务部(中央或省级)—外管局”,在寻求其他监管部门审批前,外管局会对拟使用外汇来源出具意见,同时也可以汇出一部分投资资金。

  沈彦炜介绍说,在所有审批程序启动之前,企业可以向外管局申请一定的汇款额度,用于前期的调研,一般不超过总投资金额的15%。比如说1亿美金的项目,可以在这个时候汇出1500万美金。

  王肖认为,这笔费用虽然是以特殊目的汇出的款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松动的空间,甚至可以通过虚报花费等方式,把一部分资金留在海外完成资产转移。不过,这是需要一定技术含量的。

  事实上,与海外投资“跑冒滴漏”实现资产转移相比,通过另一种方式转移境内资产可能更为隐蔽。“可以在离岸地注册一家由当事人实际控制的酒店管理公司,当事人在国内的酒店每年向该酒店管理公司支付高额的管理费,直到酒店做破产了,资金也就转移出去了。” 绿野资本集团大中华区董事会主席郑晓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外资银行“内存外贷”腾挪

  “严格审查与监管提供‘类地下钱庄’服务的商业银行。”这一看法普遍存在于学界。除了民间的“地下钱庄”,很多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同样扮演着“类地下钱庄”的角色。跨境银行的特殊过境服务通常被称为“内保外贷”或“内存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总部在国内的母公司,通过向内地的银行机构提供担保,让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从这所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中获取贷款。

  内存外贷,是在境内的银行存进款项,然后在境外获得贷款。这种方法只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给银行即可。

  沈彦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在实务中发现,有很多客户采用这种方式实现了资金的境外周转,这在一些外资银行中采用得比较多。”

  目前,包括花旗、汇丰、渣打、星展在内的外资银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内保外贷”或“内存外贷”这一“类地下钱庄”的运行方式,其优势在于境外的便捷网络。

  外资银行之所以热衷于这种仍存争议的业务,主要是由于其在境内“揽存”压力巨大。截至目前,国内所有外资银行的资产份额不到行业的2%。因此,开展上述业务,有利于吸引客户把存款放在其境内法人银行,因为没有存款就没有贷款,没有贷款就没有利润。

  星展中国副行长兼首席运营官梁徐雁芬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内存外贷’或‘内保外贷’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多,企业在这方面有需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外汇额度是有所控制的,大量的配额是给央企‘走出去’提供的,相较之下,民营企业‘走出去’只能采取这一方式来完成,在我们看来这是合法合规的。”

  以“内存外贷”为例,A公司在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存了6200万人民币,该行的境外银行则向A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1000万美金,如果境外贷款不能归还,境外银行则作为坏账处理,境内公司则将存款作为利润处理,从集团层面上实现了盈利。“内保外贷”的方式类似,如果境外贷款无法归还,境内银行则可以对其担保物进行包括拍卖、变卖等方式的处置,所得收入亦可作为利润处理。

 

(责编:乔雪峰、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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