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3年5月,全国各地将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营造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为配合这次活动,我们将陆续选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刘某某自己也许没想到, 利用不法手段敛财不但使自己成为公安部的A级通缉犯, 最终深陷囹圄, 还导致受害人十二年如一日群体上访, 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海南省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从1992年10月开始, 以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的名义, 采取较封闭的会员传销形式, 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集资额从1万元起, 每月兑现利息, 年回报率12%~ 18%。第一次存款必须有会员介绍, 成为会员后, 客户可以自己发展下线, 每介绍他人参与集资1万元, 可提取60元的手续费, 以后每个月还可领取8~20元佣金, 每月“业绩”最好的前三位还有奖励。
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 该公司共集资人民币1.86亿元、3447万港元, 集资人数2300余人, 参与者大部分是离退休干部和下岗人员。筹集的资金大部分存入负责人刘某某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由其支配使用, 其中部分款项用于投资酒店、期货公司、餐馆等, 大多因投资失败无法收回。1998年3月25日, 该公司因群众举报被工商部门查封, 主要责任人刘某某携款潜逃。由于集资款无法得到清退, 从案发起至2010年9月, 集资参与者频频到政府和相关部门上访, 并多次发生冲击政府机关、三亚市驻穗办、驻穗企业的群体性事件。
作案手段
1.利用政府, 作案讲策略。1992年, 刘某某通过关系, 找到三亚市驻穗办主任陈某某, 请三亚市驻穗办作为主管部门协助成立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资金由刘某某负责筹集。公司成立后, 刘某某又经三亚市驻穗办同意, 在广州设立了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并把自己与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合影挂在营业场所, 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政府背景的外衣, 给人以正规金融机构的假象。
2.传销手法, 敛财有技巧。参与该公司资金投资要先由公司业务员介绍客户入会, 客户成为会员后, 可以发展下线即介绍新客户入会, 并按发展下线的层次收取佣金, 这种做法在吸引众多群众参与的同时, 还极具隐蔽性。这种手法承诺的回报率高, 且一直能按照承诺还本付息, 加上开户奖、客户佣金、最高业绩奖等奖励, 综合年回报率最高已超过20%, 因而备受参与者追捧,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
3.携款潜逃, 骗你没商量。刘某某通过非法集资获取的资金, 大部分被存入其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任意支配、肆意挥霍, 恶意逃避监控。该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封后, 刘某某立即携款通过深圳逃往香港, 其后又潜逃至泰国, 在泰国以打工为生, 给参与者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
案件查处
1997年9月, 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根据群众举报和调查, 认定海南省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涉嫌从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广州市公安局接报后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进行侦查布控, 刘某某携款潜逃后, 广州市公安局立即采取行动, 扣押、封存该公司的现金和资产, 对刘某某实施追捕, 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审计, 清查集资款的流向。其后, 三亚政府成立工作组在广州组织开展了债权债务登记工作。经统计, 三亚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集资款本金人民币6741万元、625万港元, 折合未清退集资款余额人民币约7400万元, 涉及参与者1300余人。2003年11月25日, 广东警方成立的专案组在国际刑警的协助下, 经过五年多的全力追捕, 终于在泰国曼谷将刘某某引渡归案。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以高回报为诱饵, 代表单位与存款人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 向不特定的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刘某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在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25日间, 其行为从1995年7月1日起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 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5年8月, 刘某某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50万元。2010年9月, 在广东省相关部门的协助下, 三亚市政府组织了三亚集资案债权清退工作, 案件在案发十三年后得到妥善处理。
案件警示
我国的信托公司在过去二十余年经历了多次清理整顿, 其业务范围、相关的监管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但总体上看, 一是信托公司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其设立应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有名称。二是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即便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也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三是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必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四是信托产品的发行必须是私募性的, 对投资者的准入有较高门槛,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投资信托产品, 目前投资一个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 刘某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擅自在设立的企业中冠以“信托”字样, 给人以金融机构的假象, 同时在办公场所设立营业柜台, 仿照银行营业网点模式开展业务, 让不明真相的群众真假难辨, 最终给这些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 投资者在参与投资活动时, 要充分认识、了解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功能, 特别是发现组织者在投资活动中不是光明正大而是遮遮掩掩、偷偷摸摸或者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法(如传销方式、一对一服务等) 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 谨防受到不法分子的蒙骗。(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