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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癌神药无批号被认定假药 涉案者反问哪有假药能救命

2013年06月19日13:47    来源:法治周末    手机看新闻

司法机关查封倪海清的制药厂所

  司法机关查封倪海清的制药厂所

  编者按

  “倪海清生产、销售假药案”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案例。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倪海清在行医中自行配制的所谓“传统秘方药”,并无合法身份,而且难以获得合法身份,是必须依法打击的对象。然而,在证明自己的药方具有显著疗效时,倪海清又有众多的“依据”,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证书、自告奋勇在法庭作证的患者等。这并不是孤独的样本,在民间,的确存在一些在某方面有独到效果、被普遍接受的偏方,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却并无合法身份。它们为什么没有合法身份?能否获得合法身份?本报组织了专题报道,旨在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考。

  倪海清案一审期间,正值刑诉法修订,其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出了修改,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去,侵犯的犯罪客体从“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变成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该罪因此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使没有严重危害健康也构成犯罪

  “天下哪有假药救命的?只有假药害人的。”6月14日,身穿黄色囚服的倪海清站在被告席上,反复强调自己的“治癌秘方”疗效显著。“我用的都是祖传秘方,是经过千百年历史传承下来的。”

  倪海清,浙江金华人,因意外获得一个“祖传秘方”而走上行医之路。但就在他的中草药受一些癌症患者追捧、被奉为“救命药”之时,2011年10月,倪海清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金华市婺城区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2013年4月9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倪海清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倪海清不服,马上提起上诉。6月1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判决。

  网络上,关于倪海清的讨论仍未停歇,他究竟是“治癌神医”还是“江湖骗子”?目前还没有答案,能够下定论的是,他研制的中草药片剂并无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确实是假药。

  检方:疗效与案情无关

  2013年6月14日上午9点40分,倪海清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在金华中院二审开庭。

  法治周末记者看到,年近不惑的倪海清头发已现斑白,中等身材的他,步履蹒跚,神情有些不振。

  庭审一开始,辩护律师黄振兴便向法庭提交了倪海清个人病历等证据,试图证明倪海清所研制的药物具备疗效。他认为,如果倪海清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那么药物的疗效将直接影响量刑标准——如果药物具备疗效,就“不对社会构成重大危害性”。

  对此,公诉方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关于药的疗效,跟本案是不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没有关系的。”

  尽管如此,黄振兴坚持向法院提出要求,希望调取侦查部门查封的接受倪海清医治的近300名癌症病人的医疗档案,同时要求等候在外的3名病人出庭作证。

  庭审持续了一天时间,主要问题围绕在倪海清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上。

  据了解,倪海清的“治癌秘方”曾于2010年申请并获得过中国发明专利。辩护律师黄振兴认为,倪海清只是未经审批就擅自将自己的治癌发明专利进行临床试验,给癌症患者配制、配售中草药临床制剂,倪海清并无主观上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生产与销售假药的犯罪动机。

  金华检察院质证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倪海清等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有扣押物品清单、委托定做合同、运输合作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倪海清等人共同犯罪。

  关于案件定性,检察机关表示,对于是不是假药,法律有明确规定。所谓“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根据浙江省药监局的鉴定意见,倪海清等人生产、销售的药品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属于假药范畴。

  当天下午4点左右,经过控辩双方的多轮激辩,法官宣布休庭,并未透露是否同意证人出庭或是择日宣判。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开庭时,共有10名证人等候在法庭之外,但法官当庭拒绝了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的要求。

  黄振兴则告诉记者,倪海清被抓、药品被查封之后,不少患者曾到当地信访部门上访,要求将倪海清的药“放一点出来救命”,均未获同意。目前,这10名证人中,有5人因病情恶化过世。

  尚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5人的过世与“缺药”有着直接关联。

 

(责编:李海霞、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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