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
探索地方发债新机制
从目前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经验来看,其发债额度受到严格控制,且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有限,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但业内人士认为,拓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更重要的是应总结出一整套完善发债规则和制度,为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化解找到一种可持续性解决方案。
花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政府债务有解决空间,关键是怎么解决,如果只是像以往四个省市一样象征性发债,对缓解地方债务帮助不是很大。“试点多几个少几个不重要,试点关键作用是摸出一套制度来,最后变得可复制可推广,这个很重要。”
对于地方政府目前融资模式,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中国目前法律不允许地方政府自行通过“正门”直接发债,却默认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用不规范、不透明、成本高的方式走“后门”大肆举债,这让预算法形同虚设,相关风险得不到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因此实际处于被动失控的局面。因此,修订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合法地借债已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专家赵庆明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解决政府债务危机最迫切办法就是修改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资金专门用于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产品,但前提是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必须由地方人大主导,最终实现科学决策,高效执行和严格监管,防止地方政府乱花钱。
“地方政府目前面临问题是,要么继续想尽各种办法以各种成本融资,位置好还能卖地,要么马上面临资金枯竭。”在沈明高看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需要找到一个可持续解决方案,首先要弄清地方政府有多少债务,提高透明度,使资产负债表经得起检验。而在有了真实资产负债表数据之后,才能判断地方政府发债是否可持续和债务上限。此外,地方政府不应寅吃卯粮,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要有约束机制,有两种,一种是地方人大约束,第二种是中央政府或市场约束。”
业内人士表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一个新的机制,其发展方向是逐渐置换和替代那种不够规范的地方融资平台的隐性负债,这个机制应该有一套制度和规则,一定要更清晰、透明地按照规则接受应有的约束,走全套的程序,实行全程的监督。(张莫 赵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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