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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法专家:盐湖案主嫌张克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2013年08月28日14:45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张胜军)盐湖股权案再受关注,人民网记者获悉,8月21日,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五位全国知名的刑事法律专家联名出具了《张克强涉嫌单位行贿、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如果委托方东方昆仑提供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张克强客观上没有实施行贿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克强客观上没有实施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主观上对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毫不知情,不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据悉,这5位刑法专家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张泗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志伟。

此前,昆明中院将华美系高管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迅毅、李苇等五人羁押期从6月延长至10月。

今年7月23日,人民网曾刊发《盐湖案该到审结的时候了》文章,呼吁昆明方面尽快审理该案。

2011年12月30日,张克强等人所涉“盐湖股权案”在昆明开庭。2012年1月4日,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 宣布将择日宣判。至今时间已过去近20个月,仍无判决结果。

张克强辩护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娟表示,如果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激辩“造假”与“行贿”

8月11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这个指导意见似乎给了盐湖案尽快审结带来了一线希望。刘丽娟呼吁,“根据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我们希望法院在改变起诉罪名时,应当再次开庭,查明新证据,给张一个澄清、还原事实的机会;更希望法院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公正判决。”本案中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兴云信,而不是华美丰收或华美集团。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作为股权收购方,只需要提供其主体资料及由其签字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也按照约定向兴云信提供了由其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

有资深律师指出,“华美方作为兴云信股权的购买方,不是过户过程中虚假文件的提供方,也不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主体,兴云信才是,而且华美系对中介伪造虚假文件也完全不知情,张克强不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不应就兴云信工商变更时提交的‘虚假资料’承担刑事责任。”

从记者获取的资料看,诸多同案被告人在被问及伪造印章、批文过程时,均称无华美相关人员参与其中。

张克强另一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对记者介绍,兴云信原总经理崔伟曾供述,整个股权变更登记都是崔伟在负责,由崔伟和李海涛办理,后发现手续复杂,就委托中介代办,也只有崔伟和李海涛同中介联系。据悉,中介最后为了省事,伪造了全套造假文件。

公诉方指控,华美在收购兴云信时,涉嫌行贿。

对此,朱征夫对记者表示,涉案人宋世新曾供述,其承诺赠送股份给兴云信股东兴云投资负责人董晓云的目的,是因2007年初,盐湖集团借壳ST数码上市的消息传出,可以预见对盐湖集团的投资将获得巨大的回报,而兴云信负责人杨承佳多次威胁将不会保障华美丰收等方托管在兴云信名下的投资收益。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收益,尽快完成兴云信的转让事宜,在董晓云暗示下,宋才不得不承诺给予董晓云一定的收益权。宋世新称是为让董晓云促成兴云信的股权过户而作出的虚假承诺,根本不打算兑现。

“宋世新是在合法投资权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私自出具的赠送股份收益权的承诺,其目的是保护合法的投资权益,该行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尚成问题。而张克强根本没有参与此事,也对宋世新的此项承诺完全不知情,这一点宋世新也在庭审中证实了。”朱征夫表示,张克强仅仅是华美丰收股东华美集团的董事长,其并未在华美丰收任职,也未参与上述行为,未对上述行为起决定作用,或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其不应对上述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刘丽娟则表示,对华美丰收行为不起决定作用,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

华美集团处境艰难

自张克强涉案后,华美集团的正常经营遭遇重大挫折,目前处境艰难.

从该案司法程序看,虽然羁押期延至10月份,但并意味着10月份是审结的最后期限,还有可能继续延期。如果从2011年1月14日张克强失去自由算起,到今年10月下旬,羁押期限将超过1000天。对华美集团来说,不光张克强被严重超期羁押,华美系其他高管罗峰、曹迅毅、李苇等人羁押期比之张克强更长。

对此,昆明中院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昆明中院在审理涉盐湖股权案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不存在超期羁押。至于宣判时间,合议庭将会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依法择日宣判。”

一位法律人士表示,在适用程序方面,无论是刑事拘留、逮捕还是拘留、逮捕后的持续羁押,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基于侦查、公诉的需要而采取的,几乎不受任何形式的司法审查、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从盐湖案的实际情况看,有必要对持续的超期羁押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防止超期羁押被滥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由于案件没有审结,在看守所期间,张克强只能通过律师每周一次的来回传话获得外部信息,很多决策都没法商议,华美集团危机重重处境艰难。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核心地带,华美集团原计划投资20多亿建设香雪城商贸中心,因第一大股东张克强被羁押,项目已陷入停顿状态,导致高新区商贸中心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无法实现,300多个商家也无法如期入驻开业。2012年加拿大总理哈珀访华时曾专程到访过的华美学校,因为学校董事长张克强被羁押,与国外的教学合作项目也停滞不前。

张克强等人的罪与非罪,需要法律给出公正的判决。而程序的公平将决定结果的正义,在法定的期限内早日审结最为业界期待。

(责编:薛白、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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