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8日电 首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于2013年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财政部27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首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联合声明》(下简称《声明》),《声明》中在“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及全球治理”、“财政与金融合作”、“双边贸易和投资”共达成了30多项共识。
全文如下:
首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联合声明
(2013年11月26日,北京)
1.2013年4月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访华期间,习近平主席和奥朗德总统决定建立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机制,以加强中法在经济和财金问题上的合作。首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于2013年11月26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和法国经济和财政部长皮埃尔·莫斯科维奇共同主持首次对话。来自两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出席了本次对话。
2.双方强调这一对话机制是就中法经济财金领域的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进行沟通和政策协调的重要平台。双方明确了首次对话对准备明年两国领导人互访和中法建交50年的重要意义。双方强调了推进建设全面、互利、可持续的中法新型经济财金伙伴关系的重要性。双方承诺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拓展双边贸易投资机会,深化金融交往和监管合作,推动中法经济财金关系健康发展,创造开放并基于公平规则的贸易环境,支持全球经济复苏与增长。双方在对话中达成以下共识:
一、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及全球治理
3.过去几个月,全球经济形势缓慢好转,逐步复苏,但复苏步伐参差不齐。发达经济体经济复苏逐步增强。新兴经济体仍是全球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尽管其中一些新兴经济体经历了增长放缓。同时,许多国家的失业率仍然处于不可接受的高水平。因此,主要经济体应加强经济政策协调,采取旨在促进增长和创造就业的行动。双方认为适度的货币政策对全球经济复苏有积极作用,同时对有关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挑战保持警惕,呼吁有关政策变化应谨慎实施并清晰沟通。双方支持可信的中期财政战略保持足够灵活性,以根据经济状况进行调整,并使政府债务具有可持续性。双方同意实施设计良好的结构性政策,为发达和新兴经济体改善基本面、增强抗外部冲击能力和加强金融体系。双方支持进一步实施政策调整,实现国内经济平衡并以此实现全球再平衡。
4.双方认同实施必要的结构性改革和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将有助于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当前,中国政府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措施,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刚刚结束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下阶段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方向,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法国政府已启动了一套强有力的、连贯一致的结构性改革,旨在保增长的同时实现中期负债率下降趋势,同时提高竞争力和扩大就业,特别关注公平和社会对话。法国经济在欧洲经济颓势下保持了较强的韧性。加强经济复苏仍是法国政府的第一要务。
5.双方认识到,当前全球经济仍然面临严峻挑战,各国应加强经济政策协调,共同促进增长和增加就业。双方支持二十国集团(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重申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所作的承诺,同意全面落实圣彼得堡峰会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以确保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中法两国期望G20布里斯班峰会制定全面增长战略。法国期待中国主办随后的G20峰会。
6.双方大力支持G20关于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以及促进税收透明度和自动情报交换的有关工作。双方鼓励所有税收管辖区进行税收情报自动及按需交换。双方将加强在税收透明度与情报交换全球论坛中的合作,深化双边税收政策协调方面的对话,并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可从更加透明、公正的国际税收体系中获益。
7.双方欢迎落实G20有关承诺,确保所有金融机构、市场和参与者都受到监管并处于全球一致和非歧视的监管之下。双方将加强技术和政治层面的双边对话,继续在多边论坛深化金融改革合作。双方共同鼓励有能力的国际组织就金融监管改革对世界经济增长和长期投资融资可获得性的影响开展评估。
8.双方高度重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治理和份额改革,以增强其可信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双方敦促所有尚未批准2010年改革方案的成员国家不再拖延、立即批准该方案。双方期待对一些关键IMF借贷工具进行评估,并最终完成IMF债务限额政策的评估。法方强调在金融事务开展对话和合作,如最近于10月23日由G20主席国俄罗斯和巴黎俱乐部共同主办的会议。
9.双方同意在发展领域加强合作,重申支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愿为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的发展作出努力。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扩大发展融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整体经济发展,提升自主发展能力。
10.国家和地区层面的基础设施长期融资是确保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前提。双方同意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多边开发机构应继续在发展领域发挥作用,包括增强其贷款能力,优化使用现有资源,在不损害其财务稳健性的情况下提高其财务杠杆,以扩大全球总需求并为减贫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持久动力。
11.双方重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主渠道,双方将共同并与其他各方在该框架下,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推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旨在于2015年12月巴黎会议上达成在公约框架下适用于所有缔约方且由公约原则指导的一项议定书、其他法律文书或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方议定的成果。
12.双方重视相互达成的公平贸易规则。双方支持出口信贷国际工作组的磋商工作。双方重申为实现公平的国际贸易制定新的国际指导原则的目标,尤其是在出口信贷领域,按照出口信贷国际工作组的工作目标,制定一套照顾不同国家利益和国情、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致的国际指导原则。
13.双方欢迎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法国国家战略和预测总署就宏观经济问题和社会政策研究开展交流。
二、财政与金融合作
14.双方认识到强劲、稳定的金融系统对实现可持续、平衡增长的重要性。双方承诺深化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及时通报各自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重大进展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在G20、金融稳定理事会、多边论坛等框架下的协作,支持全球金融稳定。
15.根据G20有关承诺,双方将采取措施提高标准,并一致地实施目前已达成的全球监管标准。特别是,双方承诺:
l通过构建更具抗风险能力的金融机构、在解决“大而不倒”问题上取得实质进展、增加透明度和市场公正性、填补监管漏洞及应对影子银行风险,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l通过增强衍生品市场安全性、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改革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基准,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持续运转;
l通过在各自国内继续采取必要行动,以一致和非歧视的方式充分落实已达成的改革措施,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充分实现开放、统一和具有抗风险能力的全球金融体系的益处。
16.双方尤其重视保持各国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和解决跨境监管和监管仲裁问题的重要性。双方支持建立等效机制,以相互评估对各自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和基础设施的监管是否实现类似的监管目标,是否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G20在等效方面的进展相一致,并相应地给予替代合规待遇。
17.双方欢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法国信托储蓄银行通过联合投资方式设立中法中小企业基金。具有1.5亿欧元规模的该创新资金已经纳入中法两国的跨境投资中。双方欢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法国信托储蓄银行签署加强双方合作的备忘录。
18.双方欢迎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并期待其实施,该协议将有利于扩大中法贸易和投资规模。这一新协议还将根据反滥用条款和信息交换条款强化对偷漏税的打击。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法国经济和财政部公共财政总署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建立了正式的双边税务合作机制。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将进一步加强中法双方在税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19.双方对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央行签署的中欧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表示欢迎。该协议将通过为在欧元区尤其在巴黎设立的银行提供强有力的流动性支撑,支持巴黎这一重要离岸人民币市场的稳定发展。中方认可巴黎在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双方同意进一步合作支持巴黎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包括评估在巴黎开展具体清算和结算安排的需要和形式。中方将积极考虑在适当的时间框架通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安排支持巴黎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
20.双方一致认同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法国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协会在金融市场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同意自律组织应配合政府部门推动中法金融市场加强交流合作。通过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法国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协会将继续开展具体合作,推动双方在信息共享、培训、研究、市场成员互动等多领域的合作。
21.双方同意就金融领域包括监管改革方面的重大进展加强定期对话和交流。双方欢迎法兰西银行、法国审慎监管局、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开展的各项合作。双方同意通过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进一步发展双方金融市场联系,促进增长与金融稳定。
22.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继续在双方共同参与的国际组织中发展长期合作关系,尤其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并加强双边合作。为加强相互理解,双方将就各自市场、监管框架、投资者保护和维护市场诚信领域的最佳实践开展对话。双方同意继续推进资产管理合作,以促进知识交流,推进各自资产管理公司的跨境准入。双方同意就机构投资者跨境资产管理活动进行专业交流。
23.双方将研究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和中国银监会签署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作协议的可能性,争取在不久的将来签署。该协议涉及中国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其签署将有利于双方市场的发展。双方欢迎促进已经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在法投资。
24.双方欢迎对方国家的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本国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战略合作。
三、双边贸易和投资
25.继2013年11月中欧领导人会晤之后,在《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的背景下,双方强调基于平衡、互利的开放、公平贸易和投资关系的重要性,认识到这对两国和全球的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至关重要。双方支持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包括履行G20作出的将不采取新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措施期限延长至2016年的承诺。双方将继续就《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关系协定》或三方协议等区域贸易安排保持密切沟通,并强调有关区域贸易安排应有利于全球多边贸易体系发展。
26.双方承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遵循公正和非歧视的投资政策,并有效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双方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前往对方市场开展投资合作,并愿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两国重申长期促进双向投资和创造就业投资项目的承诺。双方同意成功的双向投资有助于两国企业的发展。双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推进解决对方企业在本国遇到的问题,旨在为对方投资者提供友好的营商环境。中法两国强调,根据中方最新数据,法国是中国对欧盟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之一。根据法方数据,2012年法国是欧洲吸收中国创造就业投资最多的国家,吸引了中国对欧投资项目的21%。
27.中法双方同意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加强经验交流。
28.双方重申坚持透明性、包容性、多边主义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原则,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双方认为,基于规则的体制高效且有用,有助于消除市场准入壁垒和促进贸易。双方承诺,在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上达成早期收获一揽子协议,并探索推进多哈回合其他议题的谈判的途径,以期成功结束有关谈判。双方支持进一步完善多边贸易规则,承诺加强合作,强调避免采取保护主义措施的必要性,并支持WTO和经合组织(OECD)的监督作用。双方同意以亚太经合组织倡议为基础,在WTO框架下寻求开展绿色产品自由化工作。
29.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法国标准化协会致力于推进双方在标准领域的密切合作。双方决定将以下四个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作为工作重点:农业食品、铁路、电子医疗/老年服务,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并力图为中法标准化合作委员会明确主要议题。双方将在2014年就合作实施举行定期会议。
30.法方欢迎中方在提交一份有意义的出价基础上,就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作出努力。
31.双方同意加强在核能、航空航天、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现代农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环保科技、卫生和信息化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中法生态园区经贸合作。双方同意鼓励两国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拓展合作领域,建设长期伙伴关系。
32.双方在民用核能领域建立了长期和具有战略意义的伙伴关系,双方企业在福岛核事故之后英国决定建设的第一座核反应堆项目中开展合作加强了这一伙伴关系。双方在共同利益的推动下开展民用核能合作,有关项目合作将给双方带来利益,比如台山1号、2号普通核装置。在最高安全和环保标准以及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双方将继续加强燃料处理技术领域的合作。
33.双方强调了在航空行业双边合作的共同利益。空客公司(天津)总装线、法国企业参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的C919大飞机项目和民用直升飞机领域的伙伴关系等,反映了双方合作不断深入。
34.双方认为,全球贸易需要在港口、国际海上运输以及相关服务等领域建立允许公平竞争的开放市场,并取消与贸易相关的不合适的行政、财政和法律障碍。双方承诺在《中法海运协定》以及《中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海运协定》框架下继续对话,消除现存障碍。
35.双方重申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并一致同意于2014年在法国举行第二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