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月19日电(记者傅勇涛)记者日前从2014年海南省旅游工作会议上获悉,海南导游服务费的标准为一般团队旅游20元/人天,旅行社未支付导游服务费最严重将被吊证。
《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试行)》在2014年海南省旅游工作会议上公布。该规范明确规定,旅行社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旅行社一般可以按照团队旅游,20元/人天;小包团旅游(十人以下),30元/人天。中级导游提供服务的,加10元/人天;高级导游提供服务的,加20元/人天。
同时规定,旅行社在此服务价格上下浮动。导游提供服务自当日12时后开始,或者当日12时前结束的,按半天计算导游服务费;飞机、船舶延误的,仍按原行程计划的时间计算。
此外,规定还首次明确,无论是旅行社导游还是临时聘用导游,均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支付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