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问诊”:中国平台企业相互封禁行为怎么治?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到来,互联网平台凭借自身拥有的海量数据、用户规模和雄厚资本迅速崛起。但不能忽视的是,平台相互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层出不穷。拒绝限制交易、要求“二选一”等问题必须重视。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开放、中立与创新驱动——平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路径”学术研讨会近日在线上举行,多位专家学者“问诊”中国平台企业生态,并开出“药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表示,当前的政策在考虑互联网或者平台治理问题时,已经超越了竞争政策、反垄断的框架。
这意味着法律政策框架需要与时俱进。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林蔚直言,互联网行业相比其他传统行业之所以出现更多割裂,是因为当前相关法律还需跟进。每一次革命带来的都是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资料和资源的集中,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条件下,这种集中远超之前所有的技术革命。
中国工信部7月决定开展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主要聚焦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等四方面8类问题,涉及22个具体场景。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李勇坚称,平台企业有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向下游渗透,并获得在下游领域的竞争优势。“自我优待”指的是平台企业既作为在线市场的交易中介,又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核心设施”的作用,同时还充当“看门人”的角色,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有一定监管功能,从而形成独特的优势。因此,平台有能力将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放在更有利位置,从而对其他第三方开发者进行歧视性待遇,这可能会破坏市场竞争。
在“自我优待”下实施封禁行为将会带来不利影响。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指出,例如支配性平台企业将下游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从而使得支配性平台在垂直整合过程当中,遭遇到的下游市场竞争压力变小,或是支配性平台对下游竞争对手的质量或利润进行挤压,使得下游竞争对手向上游扩展的可能性变小,也可能会遏制竞争对手在下游市场的创新动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小企业研究室主任马源认为,平台企业实施不同类型的拒绝交易行为多数都具有两面性,很难一概而论,应从四方面审慎对待。
一是规制拒绝交易行为的出发点是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二是推动企业提升平台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三是严格“必要设施原则”在互联网市场上的适用;四是鼓励企业协商达成平台开放决策,尊重平台企业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说,法律要保护的实际上不是竞争者,而是竞争秩序,所以在设定法律规则上需要从实际需求、从维护竞争秩序或效果出发,规制的逻辑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行为规制是一种趋势,但现在来看立法难度较大,实践中落地也较为困难。
“当讨论平台封禁或屏蔽行为时,我越来越感觉虽然这是一个具体的行为问题,但它越来越像我们去理解平台经济和竞争问题的一个枢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直言,封禁行为涉及到各种各样理论层次的问题和实践层面的问题,所以分层、分类型讨论封禁行为在现阶段非常必要。
“无论如何,开放、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价值取向,大型平台应该带头践行,保障平台经济稳健发展。”刘晓春说。(夏宾 雷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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