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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林委员:提议设投资者保护机构 先行赔付股民损失

2013年03月09日11:11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手机看新闻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 (人民网记者 吕骞 摄)

2013年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人民网访谈现场,从左至右分别是:江苏证监局局长王明伟,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人民网主持人王千原雪。(人民网记者 吕骞摄)

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 (记者 吕骞 王千原雪)受人民网股票频道邀请,今日上午10点,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和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王明伟做客人民网,就今年两会他们提出的多项提案议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并介绍广东、江苏两省资本市场的最新情况。侯外林在访谈中表示,提议制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期货机构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法偿付客户资金时,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比例先行赔付后取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侯外林表示,在专业程度、信息获取方面,个人投资与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机构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证券期货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进行保护非常必要。

侯外林表示,具体来说,一是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开展需要特别加强投资者保护,防范欺诈和误导客户。二是投资者权益救济的渠道不完善,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开承诺,缺乏有效的民事责任追究和中小股东救济渠道。中小股东因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民事赔偿的渠道还不顺畅。三是现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责过于狭窄,或者法律授权的根据不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应急性,在法律层级上仅属于部门规章,投保公司主要负责高风险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及相关权的偿付,缺乏常态性投资者保护职能。

侯外林认为,应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四项职责:一是证券期货机构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法偿付客户资金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比例先行赔付后取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二是对于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的侵权案件,由保护机构提出公益诉讼,解决当前这类案件起诉难、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三是保护机构可以通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四是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等等。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保护机构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

(责任编辑:吕骞、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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