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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泽华详解《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四大内容

2013年03月13日17:06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    手机看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人民网记者 夏晓伦 摄)

人民网股票频道记者王千原雪现场提问

人民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杨波 王千原雪)今日下午,两会期间的第五场证监系统代表委员记者见面会在证监会一楼举行,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在回答人民网股票频道记者提问时表示,《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公司监管的现实需要,条例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等四大方面的内容。

欧阳泽华表示,《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的法律地位是承上启下,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作为它的上位法,启下是证监会相关部门监管制度,现在正好有这样一个空白。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需要用《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来统领整个上市公司监管体系的法规制度安排。

欧阳泽华还向记者介绍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证券法》中专门有一章专门提到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安排。在上市监管条例中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义务人、相关主体应该履行的责任在这方面对《证券法》进一步的具体化,这是条例的基本考虑。

二是公司治理,《公司法》中对公司治理的相关架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一个表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会将公司治理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除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关制度安排之外,如何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规范?这一点也是我们想借该条例能够解决公司的独立性问题。

三是并购重组方面。《证券法》中有一章涉及到了收购的表述,但没有收购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具体化,同时还涉及到重组方面的具体内容,包括交易类型、相关准入条件。《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会做进一步规定,以弥补现有规定的不足。现有的办法是部门规章,其和条例相比,法律效力和法律成绩不足,这也是最近十多年的监管实践,想把它提炼成条例形成加以规范。

四是条例的基本法则,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个法则的法律效力比证监会部门监管制度法律效力要高得多,体现证监会相关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和维持力。

(责任编辑:吕骞、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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