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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煌钢构事件,证监会怎可视而不见

2012年06月08日1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安徽富煌钢构事件,证监会怎可视而不见

  4月27日,曾因未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而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的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二度冲击上市成功。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富煌钢构涉嫌侵吞巨额集体资产,报告期内还曾因违规受到安监、住建、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2012年6月8日经济参考报 )

  据记者调查,1400多万元的集体资产转让价格竟然为150万元,相当于打了一折。

  可以想像,1400多万元在1997年对黄麓镇乃至巢湖市都意味着一笔巨资,富煌建设以如此明显的低价获得集体资产,是活生生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即便过去了这么多年,这样的事件曝光后,巢湖市以至安徽省的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启动调查程序,查明是否涉及不法,同时也是还法定代表人杨俊斌一个清白的机会。

  而富煌钢构竟然在报告期内又因违规两次遭行政处罚。

  2011年3月4日,富煌钢构承建的合肥安得物流园项目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对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当年4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暂扣富煌钢构安全生产许可证;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6月27日下达处罚决定,给予富煌钢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杨俊斌分别罚款10万元和4320元的处罚。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向富煌钢构控股子公司北京富煌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称:“经查,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3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计贰佰元整”。

  对此,监管部门又是什么样的认知?证监会对企业遭行政处罚,有无详细规定,哪些处罚应该不予上市,还是就没有规定,一切都在模糊中运行,或者规定用词模糊,界定不准呢?

  另外,不管以上行政处罚构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但其曝露出企业管理混乱现象,也会让股民担忧。安全对于企业重于泰山,这样的问题如果不重视,给企业带来的将是灭顶之灾!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只是一个企业再常规不过的工作,而即将上市的企业竟然连这样的事都无人过问,可见其混乱到何种地步!

  更可笑的是,富煌钢构在招股书中坦承,报告期内发行人尚存在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一个企业,竟然为自己的职工不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这可是职工最基本的权利,对待自己的职工尚且如此,难道还指望其对股民有多大的担当和宽厚吗?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2009年6月7日报道,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俊斌曾先后送给原巢湖市委书记周光全4万元,还曾先后3次送给原巢湖市政府秘书长曹亚东1 .7万元。法律界人士指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杨俊斌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行贿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富煌钢构招股书却宣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有涉及刑事诉讼事项。”

  在中国,招股书是企业现行财政、行政状况和未来收益潜力的唯一客观指数,而招股书披露重大不实及误导性陈述,其用意就是欺骗监管机构,或许我们可以原谅监管机构的疏失,但经媒体曝光后,一切都摊在阳光下,我们的监管机构,你们在干什么?这样的企业到底能不能上市?已经上市了,是否会被取消资格?证监会对此持什么样的态度?背后是否还有见不得光的猫腻?

  当然,对于公然说谎的上市企业,广大投资者也绝不会看好这样的公司,而对于我们的监管机构呢,是证监会重树公信力的时候了,全体股民正拭目以待。

(责编:刘然、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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