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火如荼的新三板,正在酝酿推出包括实行内部分层管理、实行竞价交易制度、实行转板制度、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就新三板内部分层管理来说,在新三板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的确具有分层管理的必要。
首先,在分层标准上要坚持硬性标准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对内部各分层的管理上要坚持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
设置分层标准,应该有多个标准,比如财务标准、交易方式标准、股权分散度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等,让企业有自我选择的余地,而不应该采取一刀切式的、过于简单化的标准。无论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分层标准,都应该实行硬性标准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新三板是新生的事物,允许摸索和试验,再加上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类型差别很大,因此,在分层管理上也不宜实行过于僵硬、行政化的管理方法,而应该实行更灵活的管理方法,允许多样化、个性化、自愿化,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
其次,在和其他层次市场的关系上,要坚持既有竞争又有所区分的原则。
从新三板和创业板等交易所市场的关系来看,就已经透露出来新三板的分层设计思路。新三板意图在内部最高层级分层实行竞价交易制度、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等改革,而且新三板也意图留住好的企业,和创业板等展开一定程度的竞争。这一理念是正确的。的确,真正发展成熟的新三板,并不是就不能容纳好的公司,真正好的公司也不一定就不能在新三板生存,新三板也不应该单纯把自己看作是创业板等市场的蓄水池、后备军。如果新三板发展好了,企业在新三板同样能达到目的,而且比在创业板等更加符合企业的发展状况,则企业就没有必要转板,就会愿意留在新三板发展。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三板和创业板等展开一定程度的竞争,也是有必要的。为此,新三板需要在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制度上等进行改革,以便和创业板等市场的制度更加接近些。但是必须看到,新三板毕竟是和创业板等市场有所区别的市场,其是场外市场的一部分,因此必须要坚持自己的基本定位。应该说,场外市场各项基本制度对某些类型企业来说,并不一定就都是限制,并不一定都是创业板等的制度都好,有些企业就是适合在新三板等发展,而不适合在创业板等发展。新三板如果一味追求向创业板等板块的方向发展,在各方面都力图向创业板看齐,而放弃了自己的特色,反而对某些企业造成了影响,也就不能达到创办这个市场的初衷。
同样,就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的关系来看,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的关系该如何定位?尤其是进行内部分层之后,对于在低层次挂牌的企业,其必然要采取比较低的挂牌标准,可能比现行的挂牌标准还要低。那么这就产生了和区域股权市场的定位类似以及相应的竞争问题。同为场外市场,两者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竞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了。当然,适度的竞争是有利于这个市场的发展的,但是仍然需要一个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的明确定位。这就需要在企业挂牌门槛、合格投资者标准、甚至交易制度等方面做出区分。当然,不可能单纯借助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区分,更多的应该是借助市场化的力量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