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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用人單位“招男不招女”將被罰款3萬

張璐

今后,發布“招男不招女”的招聘信息,用人單位或將面臨最高三萬元的罰款。草案要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洽談會不得向求職者收取費用。
2013年02月07日07:39    來源:北京晨報    手機看新聞

  今后,發布“招男不招女”的招聘信息,用人單位或將面臨最高三萬元的罰款。市法制辦昨日公布《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民族、性別等歧視求職者,發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即日起至2月27日,社會各界可通過市法制辦網站和“首都之窗”提出意見。

  不得泄露求職者信息

  草案明確,用人單位招聘或者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聘,應當向求職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求職者。用人單位發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違反該條規定,將面臨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一些服務機構隨意倒賣、復制、泄露求職者信息的現象,草案明確,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對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求職者個人資料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作為其他商業性使用。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証件或者其他証件﹔不得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崗位有危害應如實告知

  草案要求,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向求職者提供招聘信息。招聘崗位有職業危害的應當依法如實告知,保障求職者的知情權。

  同時,求職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情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人力資源流動規定以及與原單位就培訓、知識產權保護、競業限制等事項簽訂的協議。違反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取消聘用。

  招聘會不向求職者收費

  草案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或者企事業單位兼營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對申請開展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培訓、人力資源信息網絡服務、舉辦人力資源招聘洽談會業務的,要求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壹百萬元人民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合法証照或有效証件,並與其簽訂服務協議或約定服務事項。

  草案要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洽談會不得向求職者收取費用。

  (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孫博洋、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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