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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倍增不一定導致物價跳漲

2013年03月27日07:31    來源:中國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測中心 徐連仲

  調整居民內部分配結構

  調整居民內部的收入分配結構,主要是使國民收入向中低收入階層傾斜,加快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的收入增長速度,這對於改善國民收入的社會公平性、強化增加居民收入對消費促進、保持經濟與社會的穩定發展,以及提高中低收入階層居民對價格上漲的承受能力都有巨大的意義。

  當前我國國民分配在居民內部存在嚴重分配不公現象,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差距維持在3.3倍左右,行業間差距最高達到15倍之多。在行業企業內部,工資、福利向少數人集中的趨勢正不斷加強。2008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當年中央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其中最高的為4.46萬元,最低的為149元,相差近300倍。

  從基尼系數上看,我國基尼系數從1990年的0.35急劇上升到2005年的0.45,2008年進一步升到0.48,2009-2012年穩定在0.48左右波動。基尼系數用以判斷分配平等程度,0.4至0.5表示收入差距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懸殊。基尼系數表示,我國目前居民收入呈明顯的收入分配差距過大。

  如果在2020年實現城鄉居民實際收入翻一番,且中低收入居民增長更快,低收入居民的實際支付能力成倍增長,即使價格總水平出現一定幅度的上漲,也不會增加居民的支出壓力,對於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利的。

  事實上,居民擔心的並不是價格的上漲,而是價格上漲所形成的支出壓力。如果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明顯快於價格上漲所造成的實際壓力,人們也會有幸福感。而城鄉居民收入是剔除價格上漲之后的實際增長,對於增加居民承受價格上漲的能力也是實實在在的。如果中低收入階層的實際收入增長更快,則中低收入居民對價格上漲的承受能力就會大大加強,完全可以承受價格總水平的溫和上漲。而在價格總水平溫和上漲的市場環境下,對於企業的經營和國民經濟的健康增長都是有利的。

  因此,在實現城鄉居民實際收入倍增的前提下,價格總水平出現一定幅度的溫和上漲,既不會對居民生活支出增加壓力,還會為國民經濟增長和企業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銷售環境。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價格合理的溫和上漲的情況下,提高居民對價格上漲的承受能力,比單純控制價格上漲幅度更具有積極的意義。

  上述分析表明,城鄉居民收入倍增計劃雖然將對價格上漲形成較大的價格上漲壓力,但不一定必然會造成價格總水平大幅度上漲的結果。在國民經濟保持適度快速增長、積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加速調整經濟結構,以及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改善居民內部分配結構的情況下,是可以在實現城鄉居民實際收入倍增的前提下,保持價格總水平的溫和上漲的。

  調整三大需求增長結構

  居民收入的增長,將提高居民的購買力,增加居民的消費,進而拉動價格總水平上漲。也就是說居民收入的增長會增加居民消費需求,但這僅僅是總需求增加的一個方面,是價格總水平上漲的一個因素。另一方面,居民消費需求增加以后,消費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增加,而經濟增長中對投資和出口需求的壓力就會減弱,這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小因投資和出口需求增長而產生的對價格總水平的拉動作用。

  目前我國經濟增長中由於投資、消費、出口三大需求結構不均衡,經濟增長過度依賴投資和出口,對價格上漲形成壓力,也造成經濟增長的不穩定性。同時,造成投入產出的不合理和資源的浪費,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不高,對價格上漲不但形成現實壓力,還會形成潛在的、長期的壓力,並產生巨大的價格上漲預期。經濟效益低下的出口,造成國內供給的不足特別是資源供不應求矛盾的惡化,這會加劇國內價格上漲的壓力﹔在投資效益低下的情況下,過度的投資需要大量的進口原油、礦產等資源,從而產生輸入性通貨膨脹壓力,更會促進國內價格的上漲。而在拉動經濟增長的三大需求均衡增長的情況下,國民經濟的增長會更加高效、健康、合理,可以減輕對價格上漲的壓力。

  調整三大需求的增長結構,即合理提高消費需求增長速度,適度放緩投資及出口增長速度,使三大需求增長與供給的增長(GDP的增長)相協調,則既可以保持國民經濟的健康快速增長,又可以抑制價格總水平的過大幅度的上漲。

  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

  從國民收入分配角度而言,國民收入分為居民收入、企業收入和政府收入三大部分。要達到城鄉居民人均實際收入到2020年翻一番,除了保持一定的經濟增速外,還要進行國民收入分配的結構性調整。

  一方面,要促進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使居民收入與國民經濟增長速度基本同步﹔另一方面要抑制政府和企業收入的過快增長,使政府收入與企業的收入增長速度與國民經濟增長基本同步,即政府、企業、居民收入的增長速度總體上要與國民經濟增長速度相協調。這是確保城鄉居民人均實際收入在2020年翻一番,且不導致價格總水平大幅度上漲的重要條件。

  從近些年國民收入分配變化的實際情況來看,政府的財政收入、企業的利潤收入和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呈現明顯的不協調狀態,主要表現是財政收入和企業利潤增長過快而居民收入增長較慢。

  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首先要抑制政府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持續上升的勢頭,使國民收入分配適度向居民傾斜,控制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使之與GDP的增長速度相適應。一方面,政府要減免稅費、減輕企業和居民的負擔,特別是要在減輕中小企業的稅負、提高居民個人收入所得稅起征點等方面做出實質性的改善。另一方面,減緩政府的支出增速,主要是加快梳理政府的支出結構,減少政府“三公消費”。

  1990-2011年,政府消費年均增長16.2%,而同期居民消費年均僅增長14.5%,政府消費增長快於居民消費增長1.7個百分點﹔居民消費佔全部最終消費的比重由1990年的78.2%下降到2011年的72.4%,而同期政府消費佔全部最終消費的比重由21.8%上升到27.6%。這種變化說明政府消費與居民消費結構變化的一種不合理的變化格局和趨勢,而改變這種變化趨勢和格局,增加居民消費並減少政府消費,客觀上是抑制價格上漲的影響因素之一。

  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的另一個重點是抑制壟斷企業的暴利增長,使國民收入適度向居民傾斜。例如,目前我國銀行業、保險、房地產業、煙草行業、石油行業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利潤或暴利的現象,對這類企業收入的過快增長應進行合理控制。同時,應適當加大國有企業向國家財政分紅的比例。另外,應嚴格控制企業的不合理支出,減少企業的公款消費以及將消費資金化作企業管理資金攤入生產成本,個人消費攤入企業成本等。

  國務院日前批轉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實現城鄉居民人均實際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對此,有觀點認為,在實現居民收入倍增的同時,價格總水平將出現大幅上漲。

  筆者認為,居民收入倍增的結果有可能使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的上漲,但價格總水平大幅度上漲不是必然結果。如果各種關系處理得好,可以在實現居民收入翻番的同時,保持價格總水平3%至5%的溫和上漲。

(責任編輯:李海霞、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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