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昭通否認城管將盲人丟入水中 稱其主動下水(圖)--財經--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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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昭通否認城管將盲人丟入水中 稱其主動下水(圖)

徐弘毅

2013年03月28日07:38    來源:雲南網    手機看新聞

雲南昭通否認城管將盲人丟入水中 稱其主動下水

  現場照片

  原標題:昭通公布“城管打人”調查處理結果

  雲南網訊(記者徐弘毅)幾天來,網絡上關於“昭通城管打傷盲人乞討者丟入水中”的熱議並沒有停止,昭陽區成立的聯合調查組工作也取得了進展。28日凌晨0時20分,昭陽區委宣傳部向媒體通報了“城管打傷盲人乞討者丟入水中”事件調查結果。

  通報稱,2013年3月22日15時10分,盲人乞討人員何仕銀和徐必林在昭陽區西街與陡街交接處的地下通道內乞討,因影響路人通行和衛生清掃,被此路段保潔人員祖萬瓊勸說離開遭拒后,雙方由此發生爭吵。隨即,祖萬瓊將該情況向昭陽區住建局城管監察大隊西街中隊執勤點工作人員反映。接到情況反映的城管工作人員易世瓏等人迅速趕到現場,勸阻雙方爭吵無效后,將何仕銀乞討時所用的棍子及口缸收走,何仕銀便跟隨易世瓏到西街中隊城管執勤點,要求歸還乞討工具,並辱罵城管工作人員,再次引發爭執。爭執中,城管工作人員馬榮踢了何仕銀腿部一腳,雙方發生了抓扯。隨后,易世瓏、馬俊、馬榮三人將何仕銀扭翻在地。之后,何仕銀便用頭撞擊地面,又自己摸索著進入了水池,並把手機、錢物放到水池邊平台上,引來了群眾圍觀。

  3月22日15時20分,鳳凰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后,立即趕往西街步行街事發現場,見乞討人員何仕銀蹲在水中,民警反復勸說何仕銀離開水池,何仕銀不予理睬,民警遂進入水池中,將其扶起帶到派出所了解情況,后又將其送往昭通市中醫院進行檢查,並支付了相關檢查費用。經醫生診斷:何仕銀部分軟組織挫傷,無須住院治療,民警便把何仕銀送回其位於昭通城壽福巷的暫住房。隨后,昭陽區民政局聯合區殘聯、區衛生局、靖安鎮(何仕銀戶籍所在地),一起派人將何仕銀送至昭通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治療,並對其生活進行妥善安排。

  處理情況根據上述調查結果,經中共昭陽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昭陽區監察局研究並報區委同意決定:昭陽區住建局局長馬玉敏對此事負有領導責任。根據《雲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馬玉敏作出書面檢查的問責處理﹔昭陽區住建局副局長戴鴻毅作為分管領導,對此事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給予戴鴻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昭陽區住建局城管監察大隊大隊長訾成林,對此事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訾成林行政記大過處分﹔昭陽區住建局城管監察大隊西街中隊中隊長王俊,對此事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王俊行政撤職處分。

  根據調查結果,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處理如下:昭陽區住建局城管監察大隊西街中隊工作人員易世瓏、馬俊、馬榮毆打乞討人員何仕銀的行為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別給予馬榮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七百元處罰、易世瓏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六百元處罰、馬俊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處罰。

  昭陽區表示:將向全區通報此事,要求各級各部門引以為戒,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更加注重工作方法,切實轉變工作作風﹔進一步對全區服務窗口、執法隊伍提出嚴格要求,加強對城管隊伍的教育整頓,提高文明執法和管理服務水平﹔對何仕銀的生活進行妥善安置,加大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和救助力度。

(責任編輯:李海霞、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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