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調查)
柘汪鎮鎮長:防止村民拿到補償款坐吃山空﹔國土資源廳:柘汪鎮政府嚴重違規
從2011年12月以來,江蘇贛榆縣柘汪鎮響石村的500多戶失地農戶,再也沒有拿到國家的糧食直補。
4月2日,記者調查發現,響石村的2000多畝土地早在2007年前就被征用,但當地政府沒有一次性將征地補償款和安置費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而是採取每年每畝1000元的形式發放給村民。
按照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的說法,柘汪鎮政府的行為屬於嚴重違規。
而柘汪鎮政府認為,違規操作是為了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損,不讓他們“坐吃山空”。
縣國土局:補償已下發到鎮
省國土廳:鎮政府嚴重違規
柘汪鎮是贛榆縣經濟強鎮,通往響石村的連雲港大道北側,是新海石化、鑌鑫特鋼等幾家大型企業,南側是響石村的村民居住區。按照2012年的柘汪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柘汪鎮響石村以北的土地已經劃為建設用地。響石村村支書王祥迎說,被佔用的土地共有2400畝,涉及500多戶農民。
在贛榆縣國土局,該局建設用地科李科長說,這塊土地早在2007年之前就已經劃為建設用地,相應的補償款也一次性下發到了柘汪鎮政府。
李科長介紹,土地補償費按每畝地1.2萬元,安置費每個人1.1萬元發放的,2400畝土地的補償費超過2800萬,加上500多戶人家的安置費,總補償金額近5000萬元。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耕地保護處處長劉斌認為,按照規定,征地補償款的發放,必須把不低於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一次性發放到承包人手上。或者採取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將補償款存入勞保局的賬號上,村民按月領取養老金。
但對於響石村失地農民來說,從2007年開始,每年的7月1日,由村支部向這些村民發放每畝每年1000元的所謂“租金”。
王祥迎說,被佔用的土地有2400畝,給村民的錢由柘汪鎮政府轉到村裡,由村裡發放。“2400畝地由鎮政府跟我們村委會達成一個整體合同,每年由政府撥給我們錢,我們負責發放,跟老百姓就沒有單簽。”
按照有關規定,柘汪鎮政府既不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補償,而補償款又是由村支部發放,也沒有採取基本生活保障安置,這種行為屬於嚴重違規。
劉斌說:“必須一次性足額發放到位。在當年的土地批租管理條例中就對這種行為專門指出過、糾正過。這個鎮裡面就應該一次性發放到村裡面,按照規定的發放方式發放到個人頭上。柘汪鎮政府的這種做法屬於嚴重違規。”
鎮長:沒人要求一次性補償
村民:我要求了,鎮裡不同意
“確實有這筆錢。”談起這筆補償款和安置費,柘汪鎮鎮長顧少波並不回避。
他說, 贛榆縣雖地處蘇北,補償款和安置費都是按照貧困地區標准發放,水平比較低,但贛榆處於沿海地區,經濟比較富裕,特別是柘汪鎮更是當地的經濟強鎮,鎮裡根本不缺這點錢。
顧少波說,錢都在鎮政府,是為農民保管,保障農民的利益。“如果一次性全部發放給農民,農民可能一年就花光了,坐吃山空,以后的日子就不好過了。”他說。
不過,在算村民該得的補償款時,鎮裡又是按照補償款的70%的比例計算,按照顧少波的算法,一個一畝田地的村民大概可以拿到1.94萬元補償款。
“既然鎮裡財力雄厚,為何不足額計算呢?”記者問。顧少波說:“其余的30%補償款用於村裡的公益事業。”他還說,響石村村民主要以水產養殖和出海捕魚為主業,收入不低,這點錢其實算不了什麼。
顧少波還說,2006年在征地時,就由村裡的村民代表與鎮政府談過,村民代表匯聚了村民的意見,要求採取逐年發放的形式。 雖然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或者簽訂協議,隻要當時在每年領取補償款的花名冊上簽名的村民,就視為認同這樣的發放方式。
他說,當時並沒有召開村民大會,只是村裡有威望的村民代表在田間地頭和村民談的,“數千名村民沒有一位要求一次性領取補償”。
不過,顧少波的這個說法遭到了一些村民的反對。一位王姓村民說:“我要求一次性發放,但鎮裡不同意。再說了,這麼一筆巨款,一年的利息就很多,這個收益該算給農民還是鎮裡?”
省國土廳:鎮裡說法站不住腳
鎮長:有時需要勇氣違反規定
不光是響石村,柘汪鎮所有征地補償款和安置費都是採取逐年發放。顧少波說:“總共涉及土地有3000多畝。”
3000多畝補償款和安置費數額究竟是多少,現在在哪裡,用到了什麼用途,顧少波沒有明確回答。他表示,這筆錢沒有存入縣人社局作為專款用作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而是納入了鎮財政的收入中,由財政統一支出。
“這個不叫專款,如果是按照你的說法,這筆錢就放在那裡不能動,那我還不如一次性發給他們了。”顧少波說。
劉斌表示,以“防止村民拿到補償款會坐吃山空”為由,不按規定發放征地補償款的行為沒有任何依據。
他說:“我認為這種說法站不住腳的。每個人有每個人的規劃,並不是所有人拿到錢都會坐吃山空的。我們的土地補償款已經到位,給了鎮裡面,應該一次性撥到村裡面,或者按照村裡面的分配方式發放到個人頭上。”
而物權法也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有村民表示,失地農民有權自己決定如何支配使用資金,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來違規使用這筆資金。
對於這種“嚴重違規”行為,顧少波顯得理直氣壯,他說:“像我這樣的共產黨員,為的是大家的利益,有時需要有勇氣去違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