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馬先生花費2000多元購買了燕窩罐頭,沒想到在燕窩罐頭中發現類似蛆虫之類的異物,遂將銷售商和生產廠商訴至法院索賠。
馬先生訴稱,今年1月23日,他在三元橋一家商店購買了兩瓶即食燕窩罐頭,罐頭是廈門市一家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9月28日,保質期為12個月,每瓶燕窩罐頭1239元。次日上午,馬先生打開其中一瓶食用了三小勺,下午准備再次食用時,卻發現瓶中有極似蛆虫的異物,當即感到惡心,引發嘔吐,並到醫院就醫。
此后,馬先生對另一瓶未開封的燕窩進行檢查,隱約看到不明黑色物體。次日,馬先生到三元橋這家商店反映問題,但該店隻同意退貨或換貨,拒絕賠償。
馬先生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被告應退一賠十,並承擔精神損害和其他經濟損失。因此要求兩個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2000元。
該案件近期將開庭審理。
(責編:聶叢笑、喬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