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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我家”網簽被停 正報送住建委

張玉學

2013年06月05日08:37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我愛我家’網簽被停仍能繼續簽?”追蹤

  新京報訊 (記者張玉學)“我愛我家”公司因在房屋買賣中簽“陰陽合同”幫人避稅,被朝陽區房管局取消網簽資格。但截至6月3日,“我愛我家”公司未停網簽。昨日下午,朝陽區房管局回應稱,其所作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就取消網簽處罰已報送市住建委。

  資格被取消 網簽仍繼續?

  因涉及一樁購房糾紛訴訟,“我愛我家”簽“陰陽合同”幫人避稅一事,被案件一方當事人郭先生舉報至朝陽區房管局。

  后朝陽區房管局調查、核實后,認定“我愛我家”為當事人提供兩份購房合同,為避稅提供便利,4月15日,區房管局對其做出“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罰金3萬元”的行政處罰。

  4月26日,郭先生經申請信息公開,從朝陽區房管局拿到了該決定書的復印件。

  對此,“我愛我家”公司表示,已交完罰款,但網簽未受影響。

  相關法規沒有“上報取消網簽的時限”

  朝陽區房管局負責宣傳的人員姚雷証實了曾對“我愛我家”的行政處罰,但同時又稱“區房管局沒有權限取消網簽資格”(本報昨日報道)。

  昨日,姚雷再次回應此事。姚雷稱,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37條、第25條第5項相關規定,房管局可以對“我愛我家”做出取消其網上簽約資格的處罰。

  “對‘我愛我家’做出的處罰決定是依法依規的,但具體到取消網簽的技術層面,區房管局是沒有權限的,需由市住建委操作。”姚雷說,這就是說,區房管局隻有處罰權,並沒有執行權,具體取消網簽還需報送市住建委,目前“我們正在做此項工作”。另外,之所以這麼久沒有取消“我愛我家”的網簽資格,是因為相關法規並沒有“上報取消網簽的時限”。

  法律法規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責編:孫博洋、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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