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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債券交易一旦達成 不可撤銷和變更

2013年07月09日10:00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7月9日電 (記者 喬雪峰)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其網站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8號,公告中提出,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債券交易應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達成,債券交易一旦達成,不可撤銷和變更。

公告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8號

為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結算行為,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規范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公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公布)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債券交易應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達成,債券交易一旦達成,不可撤銷和變更。

中央國債登記托管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不得為未通過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達成的債券交易辦理結算。

本公告所指債券交易包括現券買賣、債券質押式回購、債券買斷式回購、債券遠期、債券借貸等。

二、辦理扣劃、繼承、抵債、贈與等非交易過戶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非交易過戶情況。

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准入備案通知書后,市場參與者應當及時向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申請債券交易聯網和開立債券賬戶。

已經開立債券賬戶、但尚未與同業拆借中心聯網的市場參與者應當在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的過渡期內委托結算代理人為其辦理聯網手續,並由結算代理人以該市場參與者的名義在交易系統中發送交易指令。過渡期結束后,未與同業拆借中心聯網的市場參與者不得開展債券交易。

四、同業拆借中心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完善相關基本信息核對機制,確保市場參與者、債券基本要素、債券賬戶、資金賬戶等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同業拆借中心與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完善債券交易、托管、結算信息互換共享機制。同業拆借中心應當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實時發送債券交易信息﹔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向同業拆借中心實時發送債券交易的結算信息,每日發送債券托管信息。

五、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監管要求,強化業務系統建設,防范違規債券交易、結算的發生。同時,應當做好一線監測工作,發現情況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六、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和應急處理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后實施。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銀行間債券市場現行規定中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准。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7月2日

(責編: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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